受规管互惠基金及受规管欧盟关连基,均不列于《私募基金法》范围。同时,按《私募基金法》的定义,并不包括「非基金安排」。
「私募基金」定义经《2020年私募基金(修订)法》(Private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的修订,并已于2020年7月7日生效。
发售文件和推广材料的新内容规定
2020年5月,开曼金管局公布《规则 — 推广材料的内容 — 注册私募基金》(《推广材料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列入《私募基金法》范围的,并有意编备供作推广用途的发售文件、条款摘要或推广材料的私募基金。该等发售文件或材料,应遵守《推广材料规则》订明的内容规定。除却通常在一般发售文件内披露的标准信息之外,根据《推广材料规则》的主要内容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a) 强制声明
开曼金管局规定全部的发售文件/推广材料,均须载列下列声明:
「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基金,并不构成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向任何投资者作出关于基金表现或信用的任何担保或保证。再者,进行基金的注册时,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概不对基金的损失或违约负上法律责任,又或也不就于任何推广材料内用作招揽购买基金的投资权益所明文表述的任何意见或声明的正确性负上法律责任。」
(b) 披露投资权益
开曼金管局规定,全部的发售文件/推广材料均须披露以下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权益」(定义见《私募基金法》)有关的事宜:
(i) 任何的现有初始、创办人或管理层投资权益 — 例如:倘私募基金乃以合伙企业形式组建的,则发售文件/推广材料应当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权益;
(ii) 该等投资权益附带的主要权利和限制的详情 — 例如:就币种、投票权利、进行清盘或解散的情况、证明书及登记册内的记载事项而言的权利和限制;
(iii) 销售投资权益的程序和条件 — 例如:最低首次投资或资本承诺;该等投资权益的强制赎回,或撤回或回购。
(c) 潜在的限制和冲突
在《私募基金法》下的法定披露规定之外,《推广材料规则》规定,必须清晰说明:私募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政策的潜在限制和利益冲突,以及在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定价当中,或在计算、厘定或产生资产净值当中,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包括与该投资管理人拥有控制性关系的任何人士)、投资顾问或营运商的任何重大参与。
开曼金管局常见问题与答案的更新:关于开曼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件存档,资产分离,以及《2020年审计规定》
开曼金管局于2020年5月7日公布一项《通知》(关于:《私募基金法》常见问题与答案的更新),当中提供额外的指引,并列载开曼金管局就私募基金申请《私募基金法》项下登记注册预期收取的文件和费用。关于注册私募基金的资产分离的进一步指引,则于2020年7月21日公布的开曼金管局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及互惠基金 — 《资产分离的监管规则》 — 常见问题与答案的更新)内提供。2020年7月22日,开曼金管局公布一项《通知》(关于:《私募基金法》 — 常见问题与答案的更新 — 《2020年审计规定》),当中作出澄清:《私募基金法》范围内的所有私募基金均需于其财政年度结束的六个月内呈交2020年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账目和基金年度申报表。然而,财政年度介乎2020年2月7日与2020年7月31日之间的私募基金,将获给予额外三个月以供提交其经审计账目和基金年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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