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可转让性

有关贷款的可转让性的法律分析可能相当复杂。为辨识放贷人彼此之间贷款的可转让的任何限制,例如债务人的事先同意及(某些情况下)该等同意有否遭搁置,故应当对贷款协议进行查验。鉴于大多数的银行设有内部保密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定,而后者或须受政府规例的规限,其他的一般限制或会适用。部分司法管辖权区或会限制涉及特定种类应收账款(按揭贷款或消费贷款是首要例子)的贷款转让。为了符合相关贷款的可转让性,对文书和现有资产进行恰当的尽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假如有多个项目、授信上限或债务人,这或会相当复杂。事实上,向新进入的放贷人或放贷人群组进行贷款的部分转让,是常见的事。

转让的方法

贷款转让可以不同方式进行,并经常会涉及让与、更替或隐名参贷。

典型的贷款让与相等于把放贷人(让与人)在贷款文书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放贷人(受让人),藉此,受让人接收让与人的权利,例如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付。由于让与人仍需履行贷款文书项下的义务,因此,无需终止贷款文书。除非贷款文书另有订明,否则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惟必须向债务人送达贷款让与的通知书。然而,事实上,很多债务人会在磋商阶段被牵涉的,各方也或会趁机变更授信和担保安排的条款。

贷款的更替需要债务人、现有放贷人(出让人)和新进入的放贷人(承让人)订立新的文书,当中规定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会更新给承让人。承让人在贷款授信中替代出让人,以及出让人完全解除其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转让办法必须有相关的债务人的事先同意。

当放贷人拟分摊某些贷款的风险,惟冀维持原有现状,隐名参贷便会常被使用。隐名参贷不会变更贷款文书 — 放贷人仅向另一放贷人或多名放贷人出售贷款组合的全部或部分。从债务人的角度,没有变更任何事情,且原则上,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或向债务人送达通知书。假如现有的放贷人执意拟维持与债务人的业务关系,又或在征求债务人同意贷款转让或向债务人通知贷款转让上,不太可行或合宜的话,这个转让方法有时是可取的。无论如何,对现有放贷人的资产负债表处理都不会有任何的改变。

离岸担保安排

在跨境交易中的贷款转让,常常涉及离岸担保综合包。准买方需就该担保相关的风险,进行尽职审查。从法律角度来说,担保文件需受严格审查,以确定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包括所涉资产的性质和状况。一般而言,除却可转让性之外,文件会披露是否需要同意书的。放贷人应就担保的可强制执行性所涉的各种风险,寻求全面的分析,这或会因多个不同司法管辖权区参与潜在的可强制执行诉讼而较为复杂。

强制执行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某特定司法管辖权区有否规定采取任何特定措施,以完善贷款组合相关的担保权益(倘完善概念适用的话),及如有,有否曾经进行任何适用的文件存档或登记工作,以完善担保权益,以及更重要的是,现时是否存有同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先前的或继后的竞争性担保权益。举例来说,为了取得适用法律项下竞争性担保权益的优先权,担保权益或会被登记在存置于百慕达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登记处的担保提供人的公开纪录内。在开曼群岛、百慕达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的担保提供人的内部押记登记册,也应作为尽职审查的一个部分进行审查。倘根据相关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律,相关资产需要进行额外的文件存档,便应进行特定的处理,该等资产的鲜明例子是房地产、船舶及飞机。在贷款文书下有潜在违约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文件套件,也应检查,因为放贷人或担保代理人或会使用,以便当债务人对贷款违约时,进行担保的强制执行工作。

尽职审查及其他

无论贷款转让是以让与、更替或隐名参贷的方式进行的,对贷款文件和担保综合包进行法律尽职审查,是放贷人评估购买若干贷款组合的风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转让方法的选择常是一项商业决策,惟有关资产的担保权益的可强制执行性,在审视任何拟议贷款转让的担保综合包的充分性中,是首要的考虑因素。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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