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与再保险法律依据

1.1 保险与再保险法律来源

百慕达公司主要受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公司法》)管辖,多数公司均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

除《公司法》外,在百慕达经营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中介还需遵守1978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则和指导说明(经适时修订)(《保险法》),《保险法》适用于在百慕达境内或从百慕达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所有人士。「保险业务」包括再保险业务,指为了以下目的而订立和履行合同:

  • 提供保障,使相关人士免于因为其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承担损失或责任;或
  • 规定在损失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或提供相应补偿。

在百慕达经营的保险公司还应了解1978年《人寿保险法》(《人寿法》)、2000年《独立账户公司法》(《SAC法》)、2019年《注册独立账户公司法》(《ISAC法》)以及1967年《非居民保险公司法》(经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2. 保险与再保险监管

2.1 保险与再保险监管机构及立法指南

百慕达保险监管机构

百慕达金融管理局(BMA)的监督(保险)部门负责对百慕达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监管和检查,并负责向所有保险公司、经纪人、代理人和经理人发牌。《保险法》赋予监督(保险)部门(也称为「管理局」或BMA)实质性发牌、监督和干预权力。管理局表示,其始终致力于维护当前和未来保单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同时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保持可行、健康、有竞争力和创新。管理局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督流程,根据每类保险中的多个参数对受监管实体进行分类。

管理局监督制度的关键要素包括:

  • 每季度和每年审查法定财务报告;
  • 根据需要与高级管理层会面;
  • 开展实地考察和视察;以及
  • 定期举办或参与监管会议。

管理局致力于根据比例原则,按照注册实体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地进行监督。管理局为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的创始成员,定期参与全球保险监管指南的制定。

管理局表示,其基于风险的监督方法涉及对关键风险领域应用适当的监督强度,包括与非关联方进行重大交易的情况。对于见多识广、了解其业务所涉风险并且有能力确定其风险容忍度的交易对手,管理局依赖交易对手保持透明度以及持续进行披露。

商业保险公司需证明其资本充足性符合百慕达偿付能力资本比率(BSCR),该比率根据管理局的标准资本模型或管理局批准的内部资本模型进行计算。百慕达偿付能力资本比率是一种基于风险的资本模型,考虑到了保险业务不同方面的风险特征。

管理局针对所有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增强资本要求(ECR)引入了审慎标准。增强资本要求等于百慕达偿付能力资本比率或公司批准内部模型中较高的资本和盈余要求。为使管理局更好地评估商业(再)保险公司的资本资源质量,相关(再)保险公司需根据「三层资本体系」披露其资本构成。为尽量降低因意外偏差或不利事件导致的资本短缺风险,管理局希望保险公司达到或超过目标资本水平,而目标资本水平应超过公司的增强资本要求。此外,管理局希望保险公司可用的法定资本和盈余根据一级、二级或三级资本的阈值达到或超过其增强资本要求,资本阈值不应超过(或低于)保险公司增强资本要求的某一百分比。

在该体系中,(再)保险公司所有资本工具被划分为基本资本或附属资本,附属资本根据其「损失吸收」特征细分为三级中的其中一级。

质量最高的资本将被划分为一级资本,质量较低的资本将被划分为二级资本或三级资本。在该体系中,特定比例的一级、二级和三级资本可用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和增强资本要求。

虽然《保险法》中未具体提及,但管理局还设定了目标资本水平(TCL),等于增强资本要求的120%。虽然保险公司目前无需使其法定资本和盈余保持在这一水平,但目标资本水平可作为管理局的预警工具。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使其法定资本至少保持在目标资本水平上,可能会导致管理局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监督力度。近期,管理局要求新注册实体根据其业务类型,将其目标资本水平设定为增强资本要求的140%或150%。

若董事会发现保险公司未达到增强资本要求或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未达到增强资本要求,则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通知管理局,并在14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导致未达到增强资本要求的具体情况并介绍其纠正计划(包括拟采取的行动以及时间安排)。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否则若保险公司未达到增强资本要求,则在向管理局纠正该行为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宣派和支付任何股息。

保险公司的分类和类别

《保险法》对开展以下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区分:

  • 长期业务,包括涵盖寿险、年金、意外及伤残风险的保险合同以及某些其他类型的合同。其中不包括「除外长期业务」(定义见《保险法》)。
  • 开展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业务指非长期或特殊用途保险业务。一般业务包括已生效不满五年的意外及伤残保单。
  • 开展特殊用途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现金、定期存款或其他融资机制提供资金来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的业务。

一般业务共分为八类(1、2、3、3A、3B、4、IGB和IIGB类),长期业务分为六类(A、B、C、D、E和ILT类),三类保险公司——受限特殊用途保险公司、不受限特殊用途保险公司和有抵押保险公司(SPI),按其业务可分类为一般业务或长期业务。

保险公司可细分为三类:

  • 自保保险公司(1、2、3、A和B类)(「自保保险公司」);
  • 商业保险公司(3A、3B、4、C、D和E类)(「商业保险公司」);以及
  • 特殊用途和有抵押保险公司。

IGB、IIGB和ILT类可以是自保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

一般业务类别要求

1类保险公司:

  • 由某一人士全资拥有,拟定开展的保险业务仅包括为该人士面临的风险投保;或
  • 为拟定开展的保险业务仅包括为其所属集团其他关联方或其股东面临的风险投保的某一集团的关联方。

2类保险公司由两名或多名非关联人士全资拥有,拟定开展保险业务,其至少80%的净保费用于以下目的之一:

  • 为其中任何人士或其中任何人士的关联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投保;或
  • 为管理局认为由该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人士的关联方的业务或经营导致的风险投保,且若不是因为以下原因,可注册成为1类保险公司:

1.   并非其拟定开展的所有业务而是至少80%的净保费由1类保险公司要求项下描述的业务组成;或

2.   管理局认为其拟定开展的保险业务至少80%的净保费由其所有者或该所有者的任何关联方的业务或经营产生。

3类保险公司不可注册成为1类、2类、3A类、3B类、4类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保险公司。

3A类保险公司拟定开展保险业务,且:

  • 50%或以上净保费或50%或以上损失和损失费准备金来自非关联业务;并且
  • 非关联方业务产生的净保费总额低于5000万百慕达元。

3B类保险公司拟定开展保险业务,且:

  • 50%或以上净保费或50%或以上损失和损失费准备金来自非关联业务;并且
  • 非关联业务产生的净保费总额达到5000万百慕达元或以上。

4类保险公司:

  • 法定资本和盈余总额不低于1亿百慕达元;并且
  • 拟定开展的保险业务包括超额责任业务或财产灾难再保险业务。

IGB类保险公司在注册成立之时,拟定以创新和试验性方式开展一般业务,而IIGB类保险公司则拟定以创新方式开展业务。

长期业务类别要求

A类保险公司:

  • 由某一人士全资拥有,拟定开展的长期业务仅包括为该人士面临的风险投保;或
  • 为拟定开展的长期业务仅包括为其所属集团其他关联方或其股东面临的风险投保的某一集团的关联方。

B类保险公司由两名或多名非关联人士全资拥有,拟定开展长期业务,其至少80%的保费和其他对价用于以下目的之一:

  • 为其中任何人士或其中任何人士的关联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投保;或
  • 为管理局认为由该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人士的关联方的业务或经营导致的风险投保,且若不是因为以下原因,可注册成为A类保险公司:

1.   并非其拟定开展的所有业务而是至少80%的保费和其他对价由A类保险公司要求项下描述的长期业务组成;或

2.   管理局认为其拟定开展的长期业务至少80%的保费和其他对价由其所有者或该所有者的任何关联方的业务或经营产生。

C类保险公司总资产低于2.5亿百慕达元,不可注册成为A类或B类保险公司。

D类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5亿百慕达元或以上,但低于5亿百慕达元,不可注册成为A类、B类或C类保险公司。

E类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5亿百慕达元,不可注册成为A类或B类保险公司。

ILT类保险公司在申请注册之时拟定以创新和试验性方式开展长期业务。

特殊用途/有抵押保险公司

特殊用途保险公司指开展特殊用途业务的保险公司。「特殊用途业务」指保险公司使用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产生的收益,针对其对被保险人负有的赔付责任进行担保的保险业务:

  • 发行债券,其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
  • 经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融资机制;
  • 现金;以及
  • 定期存款。

受限特殊用途业务指特殊用途保险公司与经管理局批准的特定被保险人之间开展的特殊用途业务。

有抵押保险公司指开展特殊用途业务但并非特殊用途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抵押保险公司在抵押品、分出者和产品方面比特殊用途保险公司更灵活:

  • 分出者可以是没有关联的未评级实体;
  • 抵押品可以是现金和或有抵押品的组合;
  • 允许使用更广泛的合格投资作为抵押品;
  • 允许收回抵押品。

注册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以下「最低注册标准」:

  • 高管和控制人必须通过适合性和适当性测试;
  • 必须根据保险公司的性质、风险状况、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企业治理政策和程序;
  • 至少必须有两人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进行有效指导;
  • 保险公司董事会必须有适当数量的非执行董事;
  • 必须以审慎方式开展业务;
  • 保险公司在其所属集团内的地位不得妨碍综合监管的有效性;
  • 保险公司必须秉承着诚信原则开展业务,并且其拥有的专业技能必须与保险公司所开展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保险公司还必须达到最低偿付能力边际。对于一般保险公司而言,最低偿付能力边际应参照净保费和贴现损失准备金和其他保险准备金中的较大者进行计算。对于单一母公司控股自保保险公司,最低为120,000百慕达元;而对于4类再保险公司,最低为1亿百慕达元。长期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等于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负债表中所报告资产的特定百分比,对于单一母公司控股自保保险公司,最低为12万百慕达元,而对于E类保险公司,最低为800万百慕达元(或首个5亿百慕达元资产的2%加上超过5亿百慕达元的资产的1.5%,以较高者为准;此处的百慕达元等同于美元)。

保险公司行为

所有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管理局发布的《保险行为准则》(《准则》),其中载明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履行的义务以及需遵守的规定和准则。《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和维持健全的企业治理框架,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外包进行适当监督,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根据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国际最佳做法建立内部控制框架,以充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全面、审慎地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和监督。因此,董事会有责任确保以审慎的方式制定和实施企业治理政策和做法,以促进董事会高效、客观和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决策。

董事会还必须拥有充分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全面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应为董事会分配充足的资源,如足够的资金、工作人员和设施,使董事会成员能够高效率、有成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此外,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寻求外部顾问或专家的帮助,但此类顾问或专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如独立性标准)并且必须依据适当程序任命和解聘。

对于在百慕达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而言,董事会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商业或其他关联的董事,前述关联包括目前在保险公司拥有实益所有权、目前或过去参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或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或顾问,这些关联可能严重干扰其为保险公司及其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做出独立判断)组成。

董事会成员必须:

  • 诚信、诚实、合理行事;
  • 尽职尽责;
  • 以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为重;
  • 在做出决策时保持独立判断和客观;以及
  • 确保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便有效处理利益冲突。

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各不相同,管理局将根据每家保险公司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来解释《准则》。

董事会、首席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框架。该框架应考虑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国际最佳做法。其中包括确保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框架之人是否适合此岗位。风险管理框架应纳入组织结构和战略监督程序中,并辅以适当的控制措施、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框架需应对的重大风险包括:

  • 保险承保风险;
  • 投资、流动性和集中风险;
  • 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
  • 系统、网络和运营风险(运营风险);
  • 集团风险;
  • 战略风险,包括新出现的风险;
  • 系统和声誉风险;
  • 法律/诉讼风险;以及
  • 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审慎」原则要求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之人只能投资以资本保值和投资回报为目标且合理行事之人可能投资的工具。就保险公司而言,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适当的投资战略和政策时,只能承担其能够适当识别、衡量、应对、监测、控制和报告的投资风险,同时考虑到其资本要求和充足性、短期和长期流动性要求以及对保单持有人负有的义务。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投资决策的执行符合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保险业运营网络风险管理行为准则》(《网络准则》)。《网络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保险经理人和保险中介(代理人、经纪人和保险市场提供商——「注册实体」)。《网络准则》规定了在运营网络风险管理方面,前述实体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遵守的规定、标准、程序和原则。管理局希望各实体采取的网络风险控制措施与组织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称。

管理局还要求保险公司任命一名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首席信息安全官的职责必须由合格员工或外包人员履行。首席信息安全官的职责是实施和监控运营网络风险管理计划。首席信息安全官应具有足够的资历,以促进运营网络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首席代表

在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每家保险公司,即使在岛上没有实体机构,也必须任命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但通常是法人团体。保险公司的保险经理人通常也是保险公司的首席代表,但也有可能由两个不同的实体担任这两个角色。保险公司任命的首席代表必须获得管理局的批准。

首席代表的存在是为了使管理局能够在百慕达找到某个人员或公司,就保险公司的事务向其寻求帮助。首席代表负有特定的法定义务,包括向管理局报告某些事件,根据《保险法》,违反该等义务构成犯罪。特别是,若保险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保险公司违反任何法律或保险公司许可证中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任何条件或偿付能力边际规定,或保险公司未按照管理局的某些其他指示行事,则首席代表必须向管理局报告。

审计师

除非管理局另有相反指示,否则保险公司必须委任和拥有一名审计师,但审计师需获得管理局的批准。保险公司必须指派一名获准审计师每年对其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现行政策,管理局将仅委任为百慕达居民之人或实体担任获准审计师。

损失准备金专员

对于一般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名损失准备金专员(LRS),负责对其损失准备金提出意见,但损失准备金专员必须获得管理局的批准。损失准备金专员通常为精算师,但必须独立于设定准备金水平的精算师(见下文)。专员的意见可使管理局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水平更有信心。

精算师

长期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案规定委任一名精算师,并获得管理局的批准。获准精算师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保险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和法定财务报告中载明的长期业务保险准备金总额的充足性以及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理人、经纪人、代理人或保险市场提供商或他们对应的IA、IB、IM或IMP(合称为「保险中介」),必须遵守管理局发布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行为准则》(《中介准则》)。保险中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保险中介必须达到最低注册标准。其中包括控制人是否适合、适当,参照高管和控制人的能力、才干、诚实、正直和声誉情况进行评估。

《中介准则》列出了保险中介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以审慎的方式开展业务、客户关系、信息披露、投诉处理、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利益冲突、欺诈、客户尽职调查、外包以及与管理局合作等方面的原则。

保险中介必须投保适当的职业责任保险,但无需遵守其他审慎规定。

2.2 保险与再保险的承保

参见「2.1保险与再保险监管机构及立法指南」。

2.3 保费征税

百慕达目前不对保费征税。

3. 在本司法管辖权区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3.1 外国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除非实体按照《保险法》进行注册,否则《保险法》禁止实体在百慕达或从百慕达开展保险业务。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开展业务,使其不被视为在百慕达或从百慕达开展保险业务,在此情况下,其便无需按照《保险法》进行注册。

若在百慕达或从百慕达开展保险业务,则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进行注册,并且必须遵守百慕达保险监管制度,其中包括设立总部以及符合适用的经济实质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若想按照《公司法》规定在百慕达开展业务,可申请获得许可证。该等保险公司如想在百慕达或从百慕达开展保险业务,还必须按照《保险法》申请进行注册,并且需遵守百慕达监管制度。

百慕达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外国保险公司(通常称为「非居民保险公司」(NRIU))。大多非居民保险公司在百慕达聘用代理人,而代理人从保费中收取佣金。保费大多为人寿保险单的保费。

3.2 代出单

百慕达允许代出单。

4. 交易活动

4.1 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兼并和收购活动

在进行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兼并和收购交易时,还需向管理局发出「无异议」通知或其他某种形式的通知,因为管理局必须了解百慕达所有注册保险公司的所有控制人、这些控制人的任何重大变化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和运营的重大变化。

就此而言,「控制人」指:

  • 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总经理;
  • 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 分别持股10%、20%、33%或50%的「股东控制人」;或
  • 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惯于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任何人士。

股东控制人的定义详见《保险法》,但一般是指:

  • 在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持有10%或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人士;
  • 有权在该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
  • 因持有股份或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投票权而能够对注册保险公司或其母公司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士。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和运营的重大变更必须事先获得管理局的「无异议」决定:

  • 根据《保险法》第25条或《公司法》第99条规定,收购或转让某项计划项下的保险业务,或开展与某项安排计划有关的任何交易;
  • 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或收购另一家公司;
  • 从事无关业务,即零售业务;
  • 对于从事非保险业务、为非保险公司关联方的人士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企业,收购该企业控股权益;
  • 将保险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精算、风险管理、合规或内部审计职能外包出去;
  • 将保险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承保业务外包出去;
  • 非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某一特定业务领域的全部或大部分转让出去;
  • 拓展新的重要业务领域;
  • 出售保险公司;以及
  • 将高级管理职务外包出去。

管理局在考虑是否给出「无异议」决定时,会优先评估拟议控制人是否具备资质及是否合乎规定,还会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及其在完成交易后是否仍能够满足其资本和偿付能力保证金要求。

直接或最终实益拥有权发生变更的,还要遵循1972年《外汇管制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备案要求,具体要求可登陆管理局的备案门户网站予以查阅。

封闭业务

在百慕达的保险业中,封闭交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长期再保险业务领域。管理局根据风险化和相称的监管框架规定,密切关注着这些交易情况。每笔交易都须事先获得管理局的批准,同时还要根据交易的特有属性定制审查流程。对交易的监管审查是否彻底,取决于交易的复杂程度、规模及其风险特征。这种定制化方法可在满足每笔交易的具体需求的同时,确保整个过程均有监管机构参与。管理局的方法不仅突显了这些交易在保险市场中的重要性,而且还进一步强调了其维持稳健、灵活的监管环境的承诺。这种方法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资本要求和合规策略产生影响,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方交易

若存在附属方、相关方或关联方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则管理局要求与此相关的所有资产和投资都必须事先获得批准。管理局积极、稳健的监管方法中的这一监督方式符合国际准则,可以确保市场诚信和对投保人的保护。管理局采用先进的分析工具和全面的报告机制在对这些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时,重点放在透明度和问责制两个方面。这不仅符合全球监管惯例,而且还对百慕达保险业的稳定、可靠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提高了其国际声誉和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度。

5. 分销

5.1 保险与再保险产品的分销

百慕达国内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直接分销,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如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分销。

6. 订立保险合同

6.1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义务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一般而言,在一家审慎的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保险风险时需要考虑一些重大事实,而被保险人有义务披露这些重大事实。

6.2 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若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或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则管理局有权进行干预并作出指示。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未能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对此作出的处罚,除根据双方承诺的须经任何争议解决方案执行的任何处罚外,还须遵守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欺诈的后果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谈判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提供错误信息或未披露重要事实,则该合同对保险公司既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具有任何效力。

被保险人疏忽的后果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了错误信息或因疏忽而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将只承担有限责任,具体以保费为基础按比例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必须记录在知道正确事实的情况下本将要求的保费数额,而保险索赔将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

如果披露了正确信息,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不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或预计可能不知道他们所提供的信息是不是错误的,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即为在被保险人没有提供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本应承担的责任。

6.3 中介机构加入保险合同

在百慕达,保险经理人、经纪人、代理人或保险市场提供者都属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有个体,也有大型公司。

中介机构属于第三方,即能促成保险投保和购买,还能为保险公司及其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可以补充保险投保流程,即:

  • 考虑客户的利益;
  • 只推荐适合客户的保险解决方案;以及
  • 向客户提供信息,使其了解分销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业务和中介机构报酬方式等内容。

6.4 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和显著特征

根据百慕达法律规定,《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定定义,也没有合同必须满足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明确法律要求。

6.5 多个被保险人或潜在受益人

在以下情况下,第三方可以凭借自身权利执行受百慕达法律管辖的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的条款:

  • 在合同中第三方按照名称被明确划分为某一类别的成员或符合特定描述,其中包括根据合同条款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定的人员(第三方无需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存在);且
  • 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第三方可以执行某项条款。

6.6 消费者合同或再保险合同

这类合同与「6.4 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和显著特征」没有区别。由于没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定定义,消费者合同和再保险合同都包含同样的基本要素,即要约、接受、对价和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7. 非传统风险转移(ART)

7.1 非传统风险转移交易

百慕达是全球最重要的保险连接证券(ILS)交易地。百慕达拥有备受推崇的监管框架、成熟的法律体系、发达的基础设施以及设有实体机构的全球性公司等条件,并且证实不仅能满足其客户的商业需求,还能够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因此一直享有优质司法管辖权区的美誉。

事实证明,2017年和2018年全球遭受重大灾难损失后,1000亿百慕达元的保险连接证券市场既相关又可靠。管理局透露,截至2023年11月已有55家新保险公司注册,4家新中介机构注册。百慕达的(再)保险市场由1200多家(再)保险公司组成,总资产超过9800亿美元,承保总保费约2400亿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百慕达的总保费约为240亿百慕达元,因此依然是专属公司的首选司法管辖权区。2022年底,百慕达证券交易所(BSX)推动其证券上市数量在年底创下历史新高,因此在保险连接证券上市方面仍占据全球领先地位。虽然由于2023年市场活动低迷,保险连接证券的新上市数量有所下降,但上市保险连接证券的总面值上升至520.3亿百慕达元。

百慕达进入保险连接证券市场已有20多年,并参与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部分首批交易。资本的涌入一直是保险连接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催化剂。许多投资者目前都在培养自己的模型和尽职调查能力,而分出者现在也开始赞助交易,以确保获得更具竞争力的价格。

部分保险连接证券结构

当今市场上一些较为常见的保险连接证券结构如下。

灾难债券

这些债券是传统灾难再保险的资本市场替代品。现代灾难债券最初以高风险、高收益和承保单一风险为目标,现在通常承保多种风险。这些债券的结构通常为低风险/投资级产品,由超额抵押或第三方保险公司担保。

再保险特殊目的机构

这些完全抵押的实体,传统上是保险/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合资企业,现在越来越多地被推行为再保险承保中第三方资本的工具。特别是人寿再保险特殊目的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比以往更广泛、更灵活的方法利用E类保险公司,而或有资本结构则在特定合格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为保险公司提供资本。在缺乏低概率、高严重性事件保险的情况下,这些特殊目的机构则是非常实用的解决方案。

极端死亡风险债券

这些债券的发行是为了防止死亡率出现明显偏差,其触发原因包括流行病、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事件,其结构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类似。

长寿互换

长寿互换将养老金计划成员寿命超过预期的风险从养老金计划转移给保险公司或银行。它们可以降低长寿风险,充当养老金风险转移的垫脚石,因此对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而言至关重要。为满足不同养老金计划的需求,长寿互换市场正在不断扩大和调整。

行业损失保证

这些再保险合同的触发原因是特定事件造成的预先设定的行业损失估计,其功能与掉期合同类似。

转换器

转换器(通常是注册为第三类保险公司、抵押保险公司或 特殊用途保险公司的特殊目的机构)将(再)保险合同下的风险转换为适合资本市场的形式,如信用衍生品(反之亦然)。

7.2 国外非传统风险转移交易

参见「7.1非传统风险转移交易」。

8. 保险合同的解释

8.1 解释保险合同和使用外部证据

此条款在本司法管辖权区不适用。

8.2 保证

此条款在本司法管辖权区不适用。

8.3 先决条件

此条款在本司法管辖权区不适用。

9. 保险争议

9.1 关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争议

《SAC法》下的制度已接受了首次全面审查。2023年8月,首席大法官Hargun做出判决,维护了百慕达管理SAC创建和运营的法定制度的完整性。这起诉讼案件标志着SAC原则首次受到挑战,并且SAC作为一种适于将资产从普通账户中分离出来的工具,这起诉讼案件也进一步证实了其具有正当性。

许多由百慕达法律管辖的保险合同都包含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因此这些条款并未公开。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9.2 有关司法管辖权区和法律选择的保险争议

大多数商业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中,都有关于合同争议时法律选择和司法管辖权区的条款。纳入该条款,可以让双方以书面形式就争议审理地的选择达成一致。

9.3 诉讼程序

如果合同规定以百慕达法律为管辖法律,则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将在百慕达审理。百慕达境内的商业纠纷由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审理,其规则和诉讼程序以1985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为准。与许多司法管辖权区一样,百慕达鼓励各当事方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尽最大努力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可通过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或请愿书启动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一方将负责向对方送达传票。在发出启动诉讼的原诉传票后,诉讼程序将经过临时申请、取证、审理和听证等步骤,最后以作出判决结束。在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对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由上诉法院审理。

9.4 判决的执行

执行外国判决适用两类规则。首先是1958年《判决(互惠执行)法》(Judge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58)中的法定规则,适用于英国和某些英联邦国家及海外领地法院的判决。根据该法规定,由同样承认该法的司法管辖权区登记的外国判决将得以执行。其次,百慕达有些普通法规则适用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美国的法院判决。

9.5 仲裁条款的执行

仲裁条款在百慕达的商业合同中很常见。在保险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往往规定完全通过仲裁来处理发生的任何争议。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作为处理争议的手段,则该条款将得到支持。

9.6 裁决的执行

参见「9.4 判决的执行」。

9.7 非诉讼争议解决

在百慕达,争议解决仍以诉讼为主;然而,在百慕达法律管辖的协议中,仲裁条款的使用有所增加,特许仲裁员协会百慕达分会的业务也在增加。仲裁是一种既具有成本效益,又能更快解决争议的方法,许可公司也认识到并且明白它的优势。此外,许多公司重视争议的保密性,通过仲裁可以实现这一点,但通过法院确不行。

9.8 对延迟支付索赔的处罚

关于延迟支付索赔的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规定执行。然而,根据1978年《保险法》规定,管理局若认为保险公司有重大风险无法或无力履行其对投保人的义务,则其权进行干预并做出指示。

9.9 保险公司的代位权

百慕达法律承认保险公司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第三方享有代位权。只要保险公司履行了保单规定的责任,就可以行使这些权利。

10. 保险科技领域

10.1 保险科技领域的发展动态

保险科技领域是保险业的下一个发展方向。鉴于百慕达数十年来一直走在提供保险业创新解决方案的前沿,这对该司法管辖权区来说是顺其自然的发展。

管理局对日益增长的保险科技市场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预测出了当前和未来参与者的需求。

利用百慕达作为健全监管环境下的卓越创新中心的美誉,管理局推出了两条平行的创新路线,而最初这两路线主要面向保险科技市场:

  • 保险监管沙盒(「沙盒」);以及
  • 创新中心(「创新中心」)。

管理局为了保持百慕达在全球保险连接证券和专属公司领域的主导地位,一直努力为保险业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保险监管沙盒

沙盒是指公司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受控的环境下测试新技术,并向少量客户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空间。

沙盒适用于根据《保险法》注册或拟注册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实体。管理局鼓励通过独立注册的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在沙盒内开展测试活动。

现有许可如下:长期保险公司的保险连接交易(ILT)、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的一般保险业务(IGB)、保险经理人的保险管理(IM)、代理人的保险代理(IA)和经纪人的保险经纪(IB)。成功脱离沙盒后,公司将根据现有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类别重新获得许可证(参见「2.1保险与再保险监管机构及立法指南」)。

创新中心

创新中心是一个交流想法和信息的平台,也是一个促进管理局与市场参与者对话的平台。该平台专为不受管理局直接监管的业务而设计,非常适合仍在探索其理念和创意、尚未准备好进行概念验证、因而尚未准备好申请进入沙盒的公司。保险业有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名为管理局保险创新工作组。

10.2 监管回应

参见「10.1保险科技领域的发展动态」。

11. 新兴风险和新产品

11.1 影响保险市场的新兴风险

此条款在本司法管辖权区不适用。

11.2 新产品或替代解决方案

此条款在本司法管辖权区不适用。

12. 保险法的发展动态

12.1 立法或监管方面的重大进展

以下发展动态表明管理局一直在努力完善和加强其监管制度。以下大部分变化目的都是要确保百慕达的偿付能力制度与偿付能力II框架等国际标准保持高度一致。其中一些变化自2024年3月起生效,预计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市场动态产生一定影响。

标准方法和场景化方法

管理局的标准方法是以风险化框架为基础,侧重于风险识别、评估、优先排序、资源分配和响应。这种方法包含一个多阶段的风险化方案,包括规划、风险影响分组、监测和监管行动。

事实证明,对保险业采用标准监管方法能有效确保保险公司认真评估风险,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然而,百慕达有许多长期保险公司,拥有大量高度定制的再保险结构和资产组合。对于这些长期保险公司来说,标准方法可能不够细致和灵活,无法有效捕捉其业务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因此,管理局正在完善一种场景化方法(SBA)。这种场景化方法旨在适应市场敏感性、利率敏感性以及资产与负债之间的现金流匹配程度。

对百慕达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公式、失效风险、最佳估计负债的修改

管理局提议修订监管制度,特别是要修订百慕达偿付能力资本要求(BSCR)框架内的失效风险和最佳估计负债(BEL)。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提高风险敏感度及资本要求的准确性。

集团风险边际

管理局采用资本成本法计算集团风险边际。该工具是监管框架的组成部分,指明了保险公司承担特定风险所需的赔偿。

气候变化披露要求

管理局一直在研究气候变化对百慕达保险业的影响,以便在其监管框架内纳入气候风险以及更广泛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局一直做着基础工作,不断展开调查和收集反馈意见,希望之后可以以立法或规则的形式发布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指导意见和要求。鉴于全球气候变化和风险方面的社会环境,这一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证明了百慕达对保险行业监管的承诺和严格立场,巩固了其作为保险与再保险首选司法管辖权区的地位。

恢复和解决计划

2022年,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拟要引入和实施保险业恢复规划制度。该制度是在之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当时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制定了适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新标准。提议出台该制度意欲帮助保险公司了解自身在严重压力情景下的风险,并通过确保保险公司制定计划,便于在发现自身处于严重压力下时能够及时且有条不紊地采取应对行动,从而加强百慕达的监管框架。

管理局将根据一套明确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适当的比例和风险分析的前提下制定恢复计划。

管理局会近期起草恢复规划的规则。

原文发表于《钱伯斯2024年保险与再保险指南:百慕达》

中译本仅供参考之便,一切概以英文原文为准。如拟阅览英文原文本(由百慕达管理合伙人Brad Adderley、合伙人Alan Bossin、合伙人Matthew Carr 和顾问律师Josephine Noddings编备),请点击此处阅览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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