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引入企业所得税
《2023年百慕大公司所得税法》(《法案》)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法案》引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百慕大与国际税收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全球反税基侵蚀示范规则》。在针对收入丰厚的跨国企业的同时,《法案》也力求平衡百慕大的经济吸引力和合规要求。
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所有百慕大实体。纳入范围的实体包括:(i)在过去四个会计年度中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以及(ii)百慕大税收居民实体和在百慕大经营的非居民实体的常设机构。投资基金、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和某些保险机构等实体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制度。此外,《法案》还对国际海运收入和一些辅助性活动作出了特定的除外规定。未达到特定门槛的某些小型经营也有资格获得豁免。为避免双重征税,外国缴纳的税款允许外国抵免,最高不超过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 GILTI)和 F分部包含的实体除外。企业所得税署旨在监督企业所得税制度,包括报税、遵从和执行。
建议所有包含百慕大实体的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评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收入门槛是否适用,以及如果适用,是否适用任何除外条款或豁免条款。如有必要,应就税收筹划、报告责任和其他合规方面寻求专业意见。
新的百慕大公司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变革,将百慕大融入全球税收框架,同时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新的义务。对拥有百慕大结构的亚洲企业来说,该制度强调了稳健的税收筹划、遵从准备和与国际税收惯例保持一致的重要性。通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企业可以在应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复杂性的同时保持其在亚洲市场的竞争优势。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和实益所有权制度的最新动态
英属维尔京群岛引入了一系列变化,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些变化大多针对加勒比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共同评估报告(Mutual Evaluation Report)中提出的建议和英国海外领土对英国做出的承诺做出的回应。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CA)及相关法规的修订属于记录和申报方面的行政管理性质。其中一些与亚洲企业最为相关的修订包括(除其他外):
- 公司股东名册必须向公司事务注册官(Registrar)申报,但该名册仍属于私人文件,无法通过公开检索获得;
- 通过代持结构持有股份的公司或聘用持牌专业董事的公司,现在被要求维持包含特定信息的登记册,并在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供该等登记册;
- 公司现在被要求收集、保留和维护其实益所有权人(实益所有权人定义为最终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公司或对其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的充分、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在(新实体)成立后30天内或(先前存在的实体)在过渡期结束前向注册官申报,随后发生的任何变更应在30天内申报,该等信息在此阶段是保密信息,某些豁免适用于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或认可的基金,关于查阅实益所有权登记册的公众咨询已于2025年1月17日启动,利益相关者被邀请在2025年2月28日前提供反馈;
- 所有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已获得一般性延期,他们可以在2025年6月30日前在金融服务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前提交年度申报单;
- 只有在公司已将其董事名册、成员名册和实益所有权信息向注册官提交备案,并已将年度申报单向注册代理人提交备案后,注册官才会签发存续证明;该等证明现在也将有到期日;
- 新要求适用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经营的申请,以防止公司试图规避未决的监管要求或法律程序;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正公司的董事名册;以及
- 公司现在有明确的义务与被授予额外执法和信息收集权力的监管机构合作。
综上所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应该了解上述修订,特别是在新的实益所有权制度下要求提交的信息方面。虽然已经收集了某些信息作为现有的反洗钱或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BOSS)制度的一部分,但是修订扩大了向注册官提交信息的范围,并且 BOSS门户网站预计将逐步取消。某些修订(和相关豁免)同样适用于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如有限合伙企业和受监管基金。预计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的注册代理人将要求其在必要时提供任何必要信息,并且应当相应采取行动以避免任何合规延误。
开曼群岛–关于费用、特别行政区报告、实益所有权和 VASP的最新信息
开曼群岛在2025年初还带来了一系列修订,包括增加了总注册处和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某些费用。CIMA的年度费用应在2025年1月15日前支付,即使费用上涨的延迟通知,只要在此日期前支付了2024年标准的费用, CIMA将允许在2025年2月17日前支付当时增加的费用,否则将收取罚金。我们建议企业根据其注册办公服务提供商的建议审查并确保及时支付必要费用。
根据开曼群岛财务报告局(FRA)的要求,对可疑活动报告(SAR)的提交作出了关键的变化。除了提交可疑活动报告之外,现在还要求获得 FRA的同意,以确保对洗钱犯罪的抗辩。在实施相关行为之前未获得 FRA的同意可能会导致定罪和施加法定处罚,包括罚款和/或监禁。请注意,一旦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FRA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将视为申请人已经获得同意。FRA预计不久后将公布相关法规以供行业咨询。同时,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审查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程序,以评估和处理任何风险或潜在索赔。
2024年12月9日公布并将于2025年2月28日生效的《2024年受益所有权透明度(合法权益获取)法规》(LIA法规)规定了某些公众成员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阅与法人相关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框架。2024年12月9日公布的《2024年受益所有权透明度(获取限制)法规》规定了受益所有权人向主管机关申请保护的框架,如果受益所有权人认为与其相关的信息一旦披露将使其面临绑架、勒索、暴力、恐吓或其他一些类似危险或严重伤害的严重风险。
2024年12月11日颁布并预计将通过启动令生效的2024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修正)法》对管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现有监管框架进行了重大更新。修订内容包括引入新的定义,以与不断发展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其他修订旨在加强 CIMA在监督、许可、注册、检查、执法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力和权威。这些全面修订旨在加强消费者保护,使地方法规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确保对开曼群岛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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